开办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,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。
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有效期为5年。
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延续的,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,向原发证部门提出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延续申请。
上一条:7.医疗器械经营备案/许可
下一条:5.医疗器械注册、注册变更、延续注册